温州网讯(通讯员 温市萱)今年4月以来,温州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部署,组织开展了“医疗、药品、保健食品虚假违法广告整治行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了一批相关领域的违法广告案件,有效规范了广告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强化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现将查处的部分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温州伯思立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美容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0年在美团APP上注册温州伯思立医疗美容网店,网店精选商品版块鼻部整形鼻中隔软骨隆鼻图片介绍,网页最上面显示“鼻中隔鼻综合,不易歪斜不显暇、不惧挤压揉”广告语,页面下拉显示“手术方案,在用硅胶假体隆鼻的同时,取出耳软骨垫在鼻尖部分,源自自身与人体相融,对组织排异小,便于雕刻成形”等用语。当事人网店的鼻部整形分版块广告设计费为7000元。鉴于当事人事后积极整改,将违法广告信息全部删除,且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发布违法互联网医疗美容广告之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第一款规定,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温州明乐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等通过网络直播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案
2020年8月7日,当事人温州明乐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与温州广电鹿鸣少儿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2020年活动宣传执行合作协议”,协议内包含三场网络直播。2020年8月21日19时,温州广电鹿鸣少儿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另一当事人温州雅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温州明乐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的一楼大厅举办了名为“青少年近视防控专家座谈”的直播活动。主持人为温州广电主持人:徐××,医生为魏××。当事人在直播过程中植入“OK镜”的医疗器械广告,该医疗器械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本次直播费用为1050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温州明乐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并处罚款21010元;对温州广电鹿鸣少儿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处以没收广告费10000元,并处罚款20000元;对温州雅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处以没收广告费7050元,并处罚款14100元。
温州慧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京东平台经营一名称为××健康旗舰店的网店,网店内销售一款名为“××××牌秀尔茶”的保健食品,网页产品标题为“医疗保健>营养健康>减肥塑身>××>××减肥茶男女减肥药减肥产品非减肥咖啡随便果酵素代餐奶昔秀尔茶15袋/盒东价¥79.00/盒。”当事人在产品网页中发布了“维持身材巩固体重秀尔茶也适合理想体重的人,控制体重不反弹”等内容的广告。该产品广告宣传页面文案材料系当事人自己提供,并于2020年3月委托个人广告设计师王×制作发布,截至案发,共支付此次“网站页面”设计(包括广告制作、空间费用、维护费用等)费用5000元。
当事人所经营的××××牌秀尔茶产品是保健食品具有一定的减肥作用,当事人在销售网页产品标题中使用了“减肥药”一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经营涉案产品的过程中制作了文案材料“控制体重不反弹”字样,意图通过断言涉案产品的功效性来吸引消费者进行购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1000元。
苍南苍健泌尿专科门诊部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0年8月12日取得营业执照,并于2020年12月18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20年12月份正式营业。2021年年初,一位自称期刊制作的业务员到当事人位于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186号的门诊部上门推销期刊制作,当事人营业初期需要市场推广,便委托该业务员制作。当事人委托印制该期刊1000本,放置在其门诊大厅经营场所发放,供患者及顾客自行取阅。该期刊封面的刊名为“苍健绅士”及“FOCUS ON men’s health专注男性健康”,封面标语、期刊内页多处带有性暗示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期刊还印有“早泄靶向定位治疗,苍健男科早泄技术,给男人带来五大惊喜!”“付××推荐专家,苍南苍健男科首席专家,《苍健·名医堂》专家组成员,中山生殖泌尿医学研究所委员,泌外临床经验10余年,扫码(附二维码),我帮您诊断”等当事人的诊疗方法内容。当事人发布该期刊作广告宣传,未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该期刊制作数量为1000本,制作费用每本0.7元,合计700元。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在案发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等,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构成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构成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情形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情形的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对当事人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00元,合计50800元。
乐清市林源珍宝铁皮石斛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2018-2019年期间,当事人在其天猫店铺上发布销售产品的宣传广告。在“白云山红豆薏米芡实茶赤小豆薏仁水茶苦荞大麦茶叶花茶组合茶包女”天猫产品页面上的广告使用“肌肤油腻 易长痘?皮肤总是油油亮亮的白云山盈康红豆薏米茶 清爽肌肤渐渐来”的用语,并在该宣传页面上的宣传视频内声称“工作压力大,生活节奏快,疲乏劳累,睡眠不足起色差,身体浮肿,皮肤暗黄长痘,身体出了问题,白云山红豆薏米茶来帮您”。在“白云山菊花枸杞决明子茶金银花牛蒡根胎菊桂花茶叶包养生花茶组合”产品页面视频中称“菊花枸杞决明子茶,……清热去火,养肝明目,喝了这个茶之后可以让你清热解毒,清凉降火,养肝明目,排毒排便养颜,滋润你的肠道,所以它有很多这种强大的功能”。上述宣传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另在“白云山玉米须和桑叶茶旗舰店正品降尿脂痠降糖茶降三血高降压茶叶”的产品页面中,宣传降三高的功效。网页制作费用17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4650元。
温州市明恩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消毒产品广告案
“派特灵(浓缩型)抗菌剂”“派特舒尔沙棘油抑菌剂”“派特灵洁尔抑菌洗液”为消字号产品,其批准作用仅限于“可杀灭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白色念珠菌”“对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有抑制作用”。当事人在销售上述消字号产品过程中,通过在其经营场所播放视频广告的方式,宣传其产品为药品及对治疗宫颈HPV、尖锐湿疣的疗效。涉案广告费用共计1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5000元。
中睿康(温州)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店上销售的“东国医用冷敷贴水光针微针激光术后医美修复祛痘补水敏感肌非面膜”,其【产品名称】为医用冷敷贴,【产品主要成分及性能】通常由降温物质和各种形式的外套及固定器具组成。降温物质不应含有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作用的成分。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为粤械广审(文)第220906-03269号和粤械广审(文)第220906-03270号,广告样件内容中的描述文字为“用于人体物理退热/体表面特定部位的降温/仅用于闭合性软组织”。而当事人在网店对上述产品的广告宣称内容有:术后肌肤受损/激素性皮炎/敏感肌…需要更专业的修复护理;修复受损肌肤/补水保湿/改善敏感/重建健康肌肤屏障。网店上广告宣称内容与已审查批准广告样件内容不符,与产品实际标示的性能不符。上述广告费用为600元。
当事人在广告中对其商品的性能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800元。
浙江中环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名人医疗美容门诊部发布违法医疗美容广告案
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17日间,当事人在美团网站链接页面中发布“吉斯迪冰点脱毛仪;冰点脱毛是目前一种长久性的激光脱毛方法,依据选择性光热作用原理和冰点半导体激光脱毛仪器,激光穿透皮肤表层使毛囊保持一定温度,温和地使黑色素毛囊失去活性,结合疗程治疗达到长久脱毛的目的。冰点脱毛可大面积脱去多余毛发,保护周围皮肤,让爱美者能快速脱毛……痛点不再生”等内容的医疗广告,与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广告成品样件不符。广告费用为13500元。
当事人发布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的医疗广告,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广告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7000元。当事人发布与广告审查证明的广告成品样件不符的医疗广告,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广告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警告。
温州中研白癜风专科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2020年8月12日,与温州广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已另案处理)签订了“360”推广服务合同,由该公司提供推广帐号,并协助完成资质审核后发布广告。当事人的“360”推广页含有如下内容:“网页名称:温州中研白癜风专科,内容:相关疾病:白斑病、儿童白斑;治疗各类疑难白癜风(男性女性白癜风、青少年白癜风等)等。”而在当事人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里的内容为:“温州中研白癜风专科门诊部,诊疗科目:皮肤科;皮肤科专业,医学检验科,中医科;皮肤科专业,地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括苍东路25号第一层东首等内容。”经比对,当事人在“360”网站上的推广页内容和经过审批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里的内容不一致。当事人支付给温州广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广告费金额为11800元。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且内容包含疾病名称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3600元。
浙江子久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0年5月印刷了写有“××大将喝平阳黄汤治肠胃病”小故事的宣传册放在其经营场所,共500本,制作成本为6元/本,总计费用为30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构成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6000元。